國家安監總局日前透露,《〈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做出修改,增加了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500萬元罰款的規定。
除此之外,對于“瞞報”定義也做出了修改,原規定是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為瞞報。修改后則為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
修改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報、瞞報事故或者逃匿,一律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張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