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企業、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通市城鄉建設局關于貫徹落實<南通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意見》(通建規[2013]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嚴格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附件:《南通市城鄉建設局關于貫徹落實<南通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意見》(通建規[2013]1號)
海安縣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
抄送:市建設局、縣安委會辦公室、存檔。
南通市城鄉建設局關于貫徹落實《南通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意見
通建規〔2013〕1號
各縣(市、區)建設局、建工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現“減少一般事故、控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目標,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通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的通知》(通政辦發〔2012〕128號)、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全省建筑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若干意見的通知》(蘇建質安〔2011〕847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建筑施工領域實際,對貫徹《南通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并記誠信不良記錄,所涉及的工程項目在本考核年度內取消各級優質工程獎、“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綠色工地”、“標準化示范工地”、“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稱號等參評資格,其項目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也取消各類評優、評獎資格:
(一)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決定和抗拒安全執法的;或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2次以上(含2次)被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的;
(三)有其他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在12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記入《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同時依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因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的處罰;
(二)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三個項目因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被責令停止施工的,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45天的處罰;
(三)施工企業承建工程因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的處罰。
三、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記入《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同時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事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其責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格證作出如下處理: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起一次死亡1人的,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至45天,暫扣其責任人安全生產合格證1年;一起一次死亡2人的,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45天至60天,暫扣其責任人安全生產合格證1年;
(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3-5人的,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至75天,暫扣其責任人安全生產合格證2年;死亡6-9人的,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75天至90天,暫扣其責任人安全生產合格證3年;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90天至120天,注銷其責任人安全生產合格證。
以上所述責任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產合格證暫扣期內,不得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期滿后須參加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三類人員”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
四、建筑施工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吊銷事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其責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合格證。
五、監理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所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同時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提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其責任人(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暫扣責任人1年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暫扣責任人2年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死亡6-9人的,暫停企業6個月進入南通市場,暫扣責任人3年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以上所述責任人在注冊監理工程師(包括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證書暫扣期內,不得從事工程監理工作,期滿后須參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從事工程監理工作。
六、監理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重大或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提請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注銷相關責任人的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七、市外建筑施工、監理企業在我市承接工程施工、監理過程中,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建筑施工、監理企業進市核驗做出如下處理:
1.在一年內發生2起或連續2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3年內暫停辦理進市核驗手續;
2.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3年內暫停辦理進市核驗手續;
3.發生重或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永久不得辦理進市核驗手續。
八、建筑施工、監理企業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由發證機關或報請上一級發證機關對其資質做出如下處理: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最后一次恢復之日起算,在1年內不得增加資質類別及資質升級;
(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最后一次恢復之日起算,在2年內不得增加資質類別及資質升級;
(三)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或吊銷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九、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的工程項目發生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其建筑施工、監理企業,依法從重處罰。
十、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施工、監理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本地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應對其嚴格限制。
如需恢復招投標資格,則須經市城鄉建設局安委會將事故企業從“黑名單”中刪除后,招投標監管部門方能按照相關程序恢復招投標資格。
十一、因本通知第一條所列事項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管理期限為1個月;因本通知第二、三、五條所列事項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對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限,其管理期限為1至4個月;謊報、瞞報或故意、惡意遲報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的,其管理期限延長一個周期。
其中,因本通知第一條所列事項被列入“黑名單”,而企業能按照各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要求完成整改任務的,經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核實的,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南通市城鄉建設局安委會提出解除申請,市城鄉建設局安委會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核查,符合條件的,可提前從“黑名單”中刪除,但管理期限不得少于15天;若企業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黑名單”期限延長一個周期。
被列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前7日,由企業向南通市城鄉建設局安委會提出解除申請,市城鄉建設局安委會在接到申請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核查,符合條件的,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不符合條件的,其“黑名單”期限延長一個周期。
“黑名單”日常管理和記錄由南通市城鄉建設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建筑工程管理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應及時反饋南通市城鄉建設局安委會辦公室。
本通知未做出規定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南通市城鄉建設局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