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遵守本規定,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規定》明確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規定》提出,符合相關要求的工程方可進行竣工驗收,其要求包括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等11個方面。
《規定》強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此外,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